時間:2022-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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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初次審議了《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修訂草案)》,擬在2022年5月份召開的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二審。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將修改后的草案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社會各界群眾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1.發送電子信件至sxrdfzw@sohu.com2.寄送山西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地址:太原市迎澤大街319號郵編:030073信封請注明工會法實施辦法修訂草案征集意見。3.意見征集截止日期:2022年5月6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22年4月19日 征求意見稿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修訂草案)(1994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2年9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2022年 月 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次會議修訂)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工會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職工戶籍、就業期限、就業形式等理由,不得以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手段,阻撓和限制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第四條 工會適應企業組織形式、職工隊伍結構、勞動關系、就業形態等方面的發展變化,拓展入會渠道,協調經費保障,依法維護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維護工人階級和工會組織的團結統一。新就業形態中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系情形但是受企業勞動管理的勞動者,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第五條 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 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改革開放,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工會的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六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等,推動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維護職工勞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職工民主權利的實現。工會通過勞動法律監督制度,組織職工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群眾監督,推動勞動法律法規施行。工會建立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的工會工作體系,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協助政府、督促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促進就業,落實社會保障制度。第七條 工會應當動員和組織職工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積極參加經濟建設,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努力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教育引導職工崇尚勞動、熱愛勞動、辛勤勞動、誠實勞動,加強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參加職業教育、技能培訓,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科學文化和法律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第八條 工會應當積極參加技能山西建設,推動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提高產業工人隊伍整體素質,構建產業工人技能形成體系,發揮產業工人骨干作用,維護產業工人合法權益,保障產業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術會創新、敢擔當講奉獻的宏大產業工人隊伍??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技能山西建設和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納入改革總體部署和相關考核體系。第九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上級工會領導下級工會。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屆滿應當及時換屆?;鶎庸刑厥馇闆r的,經上一級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換屆,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近親屬,不得作為本單位工會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支持職工依法組織建立工會。職工在用人單位開業或者設立之日起六個月內尚未參加或者組織建立工會,上級工會應當派員幫助、指導職工參加或者組織建立工會,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市場監管、行政審批、郵政、網信等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辦理注冊登記、年度檢驗以及執法監察時,應當督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支持職工依法組織建立工會。第十一條 企業職工人數較多的鄉鎮、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的聯合會。村、社區可以建立基層工會。同一行業或者性質相近的幾個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產業工會或者產業工會聯合會。產業工會聯合會由下一級工會的主要負責人和適當比例的女職工、農民工、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等其他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第十二條 施工企業工會應當在用工人數二十五人以上、建設周期六個月以上的工程項目建立項目工會,項目工會與工程項目部同步建立。第十三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至兩次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和批準基層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情況報告,選舉、補選或者罷免基層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會員代表,討論決定基層工會其他重大事項。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三分之一以上工會會員提議,可臨時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職工人數二百人以上的,應當按照不低于職工總人數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備工會專職工作人員,具體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協商確定;不足二百人的,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工會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企業職工人數二百人以上的鄉鎮、城市街道基層工會以及職工人數一百人以上的村、社區基層工會,可以配備工會專職工作人員或者社會化工會工作者。第十五條 女會員十人以上的工會應當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不足十人的設女職工委員。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委員由女職工大會或者女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女職工委員會與工會委員會同時建立,屆期相同。女職工委員會和女職工委員代表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成立涉及職工權益的社會性監督機構時,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依法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規的起草、修改或者執法檢查,應當聽取工會意見或者吸收工會參加。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健全完善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政策和措施的制定、集體勞動爭議和職工突發事件的處理等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鼓勵具備條件的鄉鎮、城市街道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第十八條 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郵政、網信等部門應當督促新就業形態企業建立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集體協商主體,促進集體協商,保障勞動者權益。新就業形態行業工會應當主動提出集體協商要約,企業及其合作方、企業方面代表應當響應,雙方就勞動合同或者書面協議簽訂、平臺進入退出、訂單分配、計件單價、抽成比例、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獎勵與違約責任等涉及勞動者權益事項開展行業集體協商,訂立集體合同。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協商雙方具有約束力。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開展業務的新就業形態企業及其合作方、勞動者具有約束力。新就業形態企業及其合作方的區域制度規則和平臺算法等應當遵守集體合同的約定。第十九條 企業、社會組織應當按照合法、有序、公開、公正的原則,建立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實行廠(事)務公開,尊重和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等民主權利,支持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公司制企業依法配備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工會應當組織職工依法開展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尊重和支持本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第二十條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和社會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探索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實現形式,依法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集體合同草案、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勞動模范推薦人選、職工董事或者職工監事人選等事項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決定。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和社會組織的工會委員會應當履行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職責,負責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工作制度,開展民主管理宣傳教育,組織選舉、提名職工代表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候選人,組織職工代表學習培訓,征集職工代表提案,籌備和組織職工代表大會。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團(組)長和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負責處理臨時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第二十一條 工會應當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制度情況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執行情況、提案辦理情況、廠務公開實行情況,受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廠務公開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行為有權要求糾正。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依法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集體合同草案、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勞動模范推薦人選、職工董事或者職工監事人選等事項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第二十二條 工會有權對有關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職工福利、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保護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提出的建議,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在收到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工會。第二十三條 工會應當加強勞動安全衛生群眾安全監督員隊伍建設和群監群控網絡建設,建立健全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組織開展煤礦井口群眾安全工作站星級競賽、勞動安全衛生技能競賽等活動,在全省高危行業普遍推行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制度,依法組織職工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等勞動衛生保護工作進行群眾監督。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發生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和健康的問題,工會應當及時向上一級工會報告,有權依法參加相關問題調查,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第二十四條 工會有權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通知有關工會參加勞動條件、安全衛生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經有關部門和工會共同審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投產和使用。第二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的,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其交涉,要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在十五日內書面答復工會;逾期不答復又不改正的,工會有權提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三十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工會:(一)克扣、拖欠職工工資,或者不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的;(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條件,或者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或者不支付加班工資的;(四)未依法為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五)侵犯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六)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七)不按規定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八)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條 職工200人以上企業應當設立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辦事機構設在本單位工會委員會。女職工較多企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參加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鄉鎮、城市街道工會和產業工會可以會同有關方面的代表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h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應當選派兼職勞動爭議仲裁員參加仲裁工作。第二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給予職工處分時,應當事先征求工會的意見;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及時研究,并將處理結果書面答復工會。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單方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所在單位沒有建立工會的,應當征求所在地工會意見。第二十八條 工會可以監督用人單位職工教育經費的落實,確保經費的足額提取和合理使用,會同用人單位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政治引領、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等工作。鼓勵工會成立職工技術協作組織,開展群眾性的技術創新活動,推動技術進步。職工技術協作組織應當依法登記。第二十九條 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負責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工會應當推動健全完善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管理制度,維護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第三十條 工會應當開展困難救助、就業幫扶、子女上學救濟、節日慰問等活動,推動建立戶外勞動者服務驛站、貨車司機之家、女職工衛生室等臨時休息場所和設施,幫助職工解決停車、充電、飲水、如廁等工作和生活困難。工會應當建設工會心理健康服務專業人才隊伍,推動建立職工心理健康咨詢示范基地、工作點等,開展心理健康知識宣傳和心理咨詢,為職工提供心理疏導、心理援助等服務。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應當建立法律援助組織或者開設法律服務窗口,依法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務。工會可以通過購買第三方服務的方式免費為職工提供法律咨詢、代擬文書等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之外的法律服務可以適當減少服務費用。第三十二條 產業工會和工會聯合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其所依托的用人單位統一支付。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單位職工同等待遇。第三十三條 基層工會的非專職委員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從事工會工作,每月不超過三個工作日,當年內可以累計使用;從事工會工作時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鶎庸姆菍B毼瘑T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業務培訓或者依法從事勞動法律監督、勞動爭議調解工作,不受前款規定的三個工作日的限制。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單位繳納的部分,由同級財政按照規定比例負擔。第三十五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于每月十五日前,按照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本單位工會撥繳工會經費,工資總額按照國務院統計行政部門的規定確定。實行委托代收工會經費的,按規定執行。由財政撥款且已建立工會組織的事業單位、機關的工會經費,由財政部門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由事業單位和機關按照規定向同級地方總工會足額撥繳。第三十六條 企業、社會組織自上級工會批準籌備建立工會的次月起,應當每月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上一級工會撥繳建會籌備金,用于工會籌建工作?;I備金中屬于新建工會的留成部分,應當自批準工會成立的當月起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返還。第三十七條 工會經費的使用堅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注重績效、收支平衡的原則。工會應當開設基本賬戶,按照經費有關規定上解和使用經費,并接受同級和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和監督。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工會適當的經費補助。第三十九條 城鄉建設確需對工會所屬工人文化宮、俱樂部、工會干部學校等場所設施進行遷建、改建、改變其功能或者用途等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征求工會意見,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總工會、產業工會和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可以依法開辦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其財產,不得干涉其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第四十一條 基層工會經費和用工會經費購置的財產,不得作為所在單位的經費和財產予以凍結、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處理。工會組織合并,經費資產歸合并后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撤銷或者解散,經費資產由上級工會處置。企業破產清算,欠撥的工會經費應當依法列入清償范圍。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侵害職工、工會工作人員、工會組織合法權益的,縣級以上總工會可以向其提出《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要求其改正,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縣級以上總工會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受理,并在處理完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就業形態企業及其合作方不依法履行集體合同、侵犯勞動者權益的,工會有權代表勞動者依法要求其承擔責任;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提起訴訟。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九條規定,阻撓職工依法組織和參加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派員幫助、指導職工組建工會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并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 并依照相關法律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一)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十七條 工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工會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照《中國工會章程》予以罷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在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二)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應當監督而不履行監督職責的;(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發生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和健康的問題,不及時報告或者不依法調查的;(四)截留、挪用、侵占或者貪污工會經費的;(五)損害職工或者工會權益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外商投資企業工會條例》、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山西省私營企業工會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