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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時間:2021-09-06       大    中    小      來源: 呂梁日報

  呂梁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六次會議初次審議了《呂梁市農村村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質量安全管理條例(草案)》,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初審后的條例(草案)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社會各界群眾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1.發送電子信件至llsrdfzw@163.com   2.寄送呂梁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地 址:呂梁市離石區永寧中路9號   郵 編:033000   聯系電話:0358-8495053   呂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1年8月31日             呂梁市農村村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質量安全管理條例(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農村村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質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村民在農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質量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和燃氣、電力、供水、供熱、通信、電梯等設施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所在行業領域法律法規對經營場所安全性能要求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的農村村民是指取得農村宅基地審批手續時,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   第三條【政府職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村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質量安全管理,將其納入社會綜合治理范疇,建立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多部門參與,縣鄉村三級聯動配合,社會共治的預警、監管、查處工作機制。   第四條【監管職責】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內、兩層以下(含兩層)、跨度小于6米的村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質量安全工作的指導,對其他村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質量安全工作實施監管。   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規劃和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及行業主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村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質量安全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村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村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質量安全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申請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施行之前的村民自建房,依法取得用地審批手續,可以申請用作經營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施行之后,本條例施行之前的村民自建房,依法取得用地審批手續和建設規劃許可手續,可以申請用作經營場所。   本條例施行之后,村民自建房依法取得用地審批手續和建設規劃許可手續,經有關部門竣工驗收,可以申請用作經營場所。   禁止將非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房屋用于經營活動。   第六條【安全鑒定】 村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經營項目要求的房屋質量安全標準,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七條【申報承諾】 村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營業執照注冊登記,實行申報承諾制。申請人應當書面承諾該經營場所質量安全符合有關規定,并對承諾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第八條【核查要求】 市場主體登記部門應當將村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的市場主體基本信息和經營場所信息,通過信息共享平臺推送或者函告經營場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核查。   經核查不符合相關要求的,報告市場主體登記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市場主體登記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報告后,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市場主體,責令其限期變更經營場所。逾期未變更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九條【變更鑒定】 村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經營項目變更的,應當按照經營項目對經營場所的質量安全要求重新進行安全鑒定,并按前述規定程序履行相關手續。   第十條【安全告知】 村民自建房出租、出借他人用作經營場所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將房屋主體承重結構、使用年限和結構改造情況等事項,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書面方式告知經營者。   第十一條【安全責任】 村民自建房所有權人為經營場所質量安全責任人,監督經營者合理使用房屋,及時制止經營者危害房屋質量安全的行為。   經營場所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與房屋所有權人的合同約定,合理使用房屋,并承擔相應的安全主體責任。   第十二條【建設規定】 村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改建、擴建、翻建的,應當停止經營活動,并依照有關規定履行程序。   第十三條【禁止行為】 禁止下列危害村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質量安全的行為:  ?。ㄒ唬┎鸶姆课莼A、梁、柱、樓板、墻體(屋內填充墻體除外)等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構件;  ?。ǘ┰跇敲姘迳掀鰤?、堆放重物等超過設計標準,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ㄈ┰诔兄貕w、梁柱構件和樓面、樓梯結構層鑿槽、鉆孔,危害結構安全和耐久性;  ?。ㄋ模⒉痪邆浞浪蟮姆块g、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ㄎ澹┥米酝诮ǖ叵率一蛘呓档头课莸仄簶藴?;  ?。┰诜课蓓斆嫔仙米约訉咏ǚ看钆?;  ?。ㄆ撸┻`反法律法規和設計要求,破壞房屋結構、危害房屋質量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安全鑒定】 村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向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ㄒ唬┓课葸_到或者超過使用年限繼續使用;  ?。ǘ┓课莩兄貥嫾霈F結構裂縫、變形、腐蝕等結構損失;  ?。ㄈ┓课莩霈F地基不均勻沉降,導致房屋傾斜或者承重結構受損;  ?。ㄋ模┮蚧馂?、爆炸、垮塌等突發事件或者地震、洪水、大風等自然災害造成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損壞情形;  ?。ㄎ澹┢渌赡芪<胺课葙|量安全的情形。   第十五條【解危措施】 村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ㄒ唬┩ㄖ洜I者停止經營活動;  ?。ǘ┎扇“踩婪洞胧┖徒馕L幹么胧?;  ?。ㄈ┫蜞l(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300平方米以內、兩層以下(含兩層)、跨度小于6米的村民自建房危險房屋鑒定報告;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其他村民自建房危險房屋鑒定報告。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危險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房屋所有權人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會同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以及行業主管等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危險房屋解危工作。   第十六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村民自建房用作經營場所監督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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